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是“两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也是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4月14日-1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带队的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到贵州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走访
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举措,水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
检查组深入贵阳市、黔东南州等地,实地检查河道综合整治、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和雨污分流、农村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治理、工业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情况。分别与贵州省、贵阳市、黔东南州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等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开展了随机暗访和法律知识调查问卷等工作,还深入地方和企业单位,听取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实地查看水污染治理情况。
从此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贵州省委、省政府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举措,水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全省地表水水质良好,基本消除了劣Ⅴ类水体,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乌江干流水质首次实现总体达标,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18年,贵州省在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增加值、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速均居全国第一位的同时,纳入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55个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4%,高于目标考核任务9个百分点。2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126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9.7%,均超过预定目标。
贵州省还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与云南、四川签订《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共同出资两亿元设立赤水河流域横向补偿基金,率先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建立了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问题
水环境质量达标压力较大,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从这次执法检查及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贵州省由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够合理,结构性污染突出,加之污染防治投入存在缺口、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等原因,导致水环境质量与公众期盼仍有较大差距,达标压力较大,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记者了解到,影响贵州省水环境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产业结构仍然偏重偏低,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产品处于产业链中低端,产业结构性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矿渣尚未建立稳定长效治理机制;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配套,处理能力不足。
此外,由于贵州省三磷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产量大,由此导致长期堆存的磷石膏达9000万吨,磷污染问题严重;氧化铝和电解锰两个行业产生的赤泥、锰渣也是重大污染源和风险源。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起步较晚,欠账较多,污水收集支管不配套,城市排水系统雨污合流问题仍比较普遍,贵阳市等城市的部分河段还存在黑臭现象。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目前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农业实际,建设及运行维护成本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也相对滞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还不到位,个别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河道存在黑臭水体、河道淤泥沉积、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等问题。
部分地方水污染防治法配套规定仍有待完善,特别是在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和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方面,如何有效协作以发挥好地方立法的作用,仍然存在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问题。
执法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垃圾填埋场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抽查发现,贵阳市比例坝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渗滤液日产生量约为400立方米,而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仅为200立方米左右,调节池已高位储存3万余立方米,环境风险隐患巨大。同时,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通过雨水边沟直接排入河道。
建议
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注重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对于贵州省下一步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建议,要树立打好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要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要加大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根据贵州地方实际,统筹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使贵州省水环境保护更上一个新台阶。
同时,要根据贵州地方实际,围绕工业、城市、农村农业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制度体系建设上再加把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努力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支持保障作用;要围绕重点流域治理,对贵州水环境保护的现状和趋势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评估,抓准问题,抓住重点,进一步研究探索适应贵州地方实际情况的水污染防治技术途径和治理模式。
要更加注重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要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规划要求,精确估算农村农业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建立有效的财政资金和市场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管好用好资金;要继续注重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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